公司申請400電話轉手機
公司申請
2022-11-11 -3:56:55
400電話如何設置轉接(400電話如何設置轉接到手機) – 流量族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綁定400轉接電話,需要提交手機號繳費發(fā)票證明以及身份證等, 經后臺審核通過候才可以轉接成功。 1.按照綁定的坐席順序接聽電話: 如果說企業(yè)具體來說,400電話申請流程包括三個步驟:第一步是選擇一個400電話號碼;第二步是開通400電話業(yè)務;第三步是使用400電話。 在選擇400號碼時,應考慮一些因素,例如可1:400電話的基本知識關于400電話,首先我們要了解一下什么是400電話。400電話是一種企業(yè)設立的普通固定電話,只需要在用戶撥打企業(yè)的400電話時,支付一定的通話費用就可以享受到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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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綁定手機和分機號 之所以不少企業(yè)會選擇400電話申請,就是為了能夠綁定不同客服人員的號碼。這樣不用客服的私人號碼,可以避免客源流失等問題的產生。同樣也可以綁定不【400電話是怎么轉接到手機的?】開通400熱線電話可選擇通信400電話,通信400電話受理中心作為聯通的一級代理商,專業(yè)受理全國400熱線電話業(yè)務。企業(yè)想開與一般人所想的不同,400電話并非“電話”,僅僅只是一個長達10位的中轉號碼而已,并不需要企業(yè)額外安裝任何的硬件設備。企業(yè)只要把號碼開通,然后通過后臺綁定手機、座機就可以接聽外比如說,有些運營商在400電話申請的時候,需要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企業(yè)公章、營業(yè)執(zhí)照等相關專業(yè)資格證明文件,以此來證明企業(yè)現在是在合法正常的經營當中,其次,選擇網上平臺來辦理400電話還可以設置手機號碼為轉呼號碼。也就是作為公司的領導層面,我們可以把自己的電話來作為其中的一個號碼,這樣對于一些業(yè)務的轉經按公司老總指示簽名卻背上“冤枉債”,怎么辦?
“我拿到抗訴通知書的一瞬間,眼淚奪眶而出,這份通知書雖然只有一頁紙,對我來說卻是一束光……”近日,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市檢察院檢察官接到了一封感謝信,寫信人是李某。7年前,剛畢業(yè)的她在一家公司做出納,因為按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在借款合同上簽了名,她背負了巨額債務。在檢察機關的依法監(jiān)督下,李某最終擺脫了約600萬元的冤枉債。
按公司老總指示簽名
不料背上巨債
2015年,李某大學畢業(yè)后入職呼和浩特市某公司,成為一名出納。同年8月13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帶著李某“去給公司借個款”,并承諾只需李某簽字走流水,責任由公司承擔,與李某無關。李某按照吳某的指示,與小額貸款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小額貸款公司向李某出借400萬元,借款年利率21%。同時,某公司及吳某與小額貸款公司簽訂保證合同,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當日,小額貸款公司向李某個人賬戶轉款400萬元。此事發(fā)生后不久,李某離職,回到老家生活。
2017年4月,因該筆借款未能按時還款,小額貸款公司將李某、某公司、吳某起訴到法院,要求李某償還本息合計約600萬元,該公司及吳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李某接到法院傳票后蒙了。她趕到呼和浩特市找吳某商議,吳某告知其不用擔心,有什么問題都由她來處理。李某安心地回到老家,吳某則以其訴訟代理人的身份代為出庭應訴。
庭審中,法院認為當前證據表明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銀行轉賬流水證明小額貸款公司已完成向李某借款的交付義務,借貸關系有效成立。2018年10月,法院判令由李某承擔本息約600萬元的還款責任,公司及吳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吳某作為李某的訴訟代理人代其領取判決書,雖提出上訴但因未按期交納訴訟費,法院按李某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而李某卻對判決結果一無所知。
受理監(jiān)督申請
查明背后隱情
2020年6月,李某發(fā)現自己的銀行卡被凍結,還被限制了高消費。此時,她才知道自己竟攤上了約600萬元的債務,并被列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
2021年8月,經多方咨詢后,李某向呼和浩特市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該院受理案件后,承辦檢察官很快聯系到了李某。“檢察官,我今年只有27歲,卻莫名其妙地背負了約600萬元的債務,我的一輩子都要毀了……”李某在電話中失聲痛哭。
一個剛畢業(yè)的大學生,家里并不富裕,大額借款400萬元的用途和動機均不符合常理,且其就職的公司又是該筆借款的保證人,這其中是否另有隱情?
經詢問吳某、李某以及核查400萬元借款本金的銀行流水,承辦檢察官發(fā)現小額貸款公司確實向李某轉賬400萬元,但是,李某收款當天就在小額貸款公司,當著工作人員的面,通過手機銀行分4次將400萬元原路轉回到小額貸款公司賬戶,然而吳某并未向法庭陳述該款項回轉的事實。
吳某告訴檢察官,因某公司資金周轉困難,與小額貸款公司存在另外多筆借款且尚未償還,本案借款及轉賬回款記錄系公司向小額貸款公司償還他項借款,即所謂“借新還舊”。同時,吳某自認某公司才是該筆借款的實際借款人,李某僅是名義借款人。
提出抗訴
讓實際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本案是典型的“借名借款”,而關鍵問題在于認定該借款合同的還款義務主體是李某還是某公司。
檢察機關認為,雖然從小額貸款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內容來看,李某是合同上的借款人,但綜合本案的證據鏈及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的背景、整體締約情況、合同履行情況、借款最終走向等,某公司、吳某才是真正借款人以及借款的實際使用人。某公司與李某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隱名代理關系,且結合某公司與小額貸款公司長期、多筆借貸關系,以及李某在小額貸款公司辦公地點即時通過手機銀行將借款轉回的情形來看,小額貸款公司對某公司、吳某是實際借款人是知情的。
因此,小額貸款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向實際借款人某公司提供借款,李某不是借款人,也不是借款的實際使用人,亦未享受借貸收益,不應承擔責任,應當由實際借款人某公司、吳某承擔還款責任。
2021年11月,呼和浩特市檢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訴。庭審中,某公司及吳某當庭表示認同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愿意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負責人到庭后也認可相關事實,同意由某公司及吳某承擔本息約600萬元的還款責任。
今年6月,法院再審判決撤銷原判,改判由某公司承擔還款責任,吳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當庭對當事人李某、某公司及吳某的“借名借款”不誠信行為進行了訓誡。
轉自:檢察日報
作者:沈靜芳 楊雨潔 任喜花
來源: 最高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