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400電話如何申請
赤峰40
2022-11-07 18:51:34
赤峰400電話號碼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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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第八個國家憲法日即將到來,為落實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今年憲法宣傳活動方式由線下轉移至線上。為進一步落實便民利民舉措,現將赤峰市公證處公證辦理服務指南公示如下。
一、本處執業區域范圍:赤峰市轄區范圍內
二、本處辦理公證業務范圍:國內公證、涉外公證、涉港澳臺公證
三、本處公證服務時間: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周六、日及法定節假日:上午09:00—11:30,下午 15:00—17:00
四、本處辦證點地址:
老城本部:赤峰市紅山區市老干部活動中心11樓
新城分處:赤峰市新城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3樓
紅山分處:赤峰市橋北陽光希望家園一期西門
松山分處:松山區水岸龍庭東門南側政務服務中心一樓
五、本處聯系方式:
老城本部:
新城分處:
紅山分處:
松山分處:
微信受理平臺:
郵箱:cfsgzc@126.com
網址:wwatatrack="24">六、申請公證事項所需的證明材料清單
依據《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中國公證協會關于做好公證證明材料清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司公通〔2021〕15號)文件執行。
一、委托
(一)(自然人申辦)城市房屋所有權委托
1. 申請人身份證明;
2. 委托書涉及的不動產權利證明;
3. 受托人身份證明影印件或者復印件;
4. 涉及不動產處分的,提交婚姻狀況證明。
(二)(自然人申辦)一般事務性委托
1. 申請人身份證明;
2. 與委托事務相關的證明;
3.受托人身份證明影印件或者復印件。
二、聲明
(一)涉及法律事實的聲明(出生、死亡、婚姻狀況等)
1. 申請人身份證明;
2.與聲明的法律事實相關的證明。
(二)商標轉讓聲明
1. 申請人身份證明;
2. 商標權利證明;
3. 申請人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提交履行相關決策、
審批程序的證明及依據;
4. 受讓人身份證明影印件或者復印件。
三、遺囑
(一)處分財產的遺囑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遺囑涉及具體財產的,提交財產權利證明;
3.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提交身份證明影印件或者復印件。
(二)處理事務的遺囑
1. 申請人身份證明;
2.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提交身份證明影印件或者復印件。
四、公司章程
1. 申請人身份證明;
2. 公司章程文本;
3.發起人協議或者股東名冊;
4. 享有表決權的參會人員名冊及身份證明;
5. 會議通知(或公告)及會議文件;
6. 事前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的,提交批準文件。
五、出生(婚生子女)
1. 申請人身份證明;
2.出生證明;
3. 生父母的身份證明、婚姻關系證明。
六、學歷
1. 申請人身份證明;
2. 學歷證明。
七、學位
1. 申請人身份證明;
2.學位證明。
八、資格
(一)法人資格
1. 申請人身份證明;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二)非法人組織資格
1. 申請人身份證明;
2. 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九、(自然人申辦)納稅狀況
1. 申請人身份證明;
2.納稅證明。
十、證書(執照)
1. 申請人身份證明;
2. 申請公證的證書(執照、其他證明)。
十一、文本相符
1. 申請人身份證明;
2.申請公證的文本原本。
十二、合同(協議)
(一)婚前財產約定協議
1. 申請人身份證明;
2. 協議涉及具體財產的,提交財產權利證明。
(二)夫妻財產約定協議
1. 申請人身份證明;
2. 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
3.協議涉及具體財產的,提交財產權利證明。
(三)收養協議
1. 申請人身份證明;
2. 被收養人身份證明;
3. 收養人婚姻狀況證明;
4. 送養人、收養人、被收養人符合收養條件的證明。
(四)解除收養協議
1. 申請人身份證明;
2. 收養關系證明;
3. 被收養人未成年的,提交身份證明。
(五)撫養協議
1. 申請人身份證明;
2. 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
3. 被撫養人身份證明;
4. 申請人之間以及與被撫養人關系證明。
(六)變更撫養權協議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 被撫養人身份證明;
3.原撫養權證明。
(七)(自然人申辦)遺贈扶養協議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 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
3. 遺贈人近親屬關系證明;
4. 協議涉及具體的財產的,提交財產權利證明。
清單所涉證明例舉
本清單所涉證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例舉材料,由公證員根據所辦公證事項的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一、身份證明
(一)自然人
1.境內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自然人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港澳居民居住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等;
3. 臺灣地區自然人提供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居住證等;
4. 華僑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國外長期居留身份證件等;
5.外籍自然人提供所在國護照、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居留證件等。
(二)組織
1.境內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提供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等;
2.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代理
本清單中公司章程、出生、學歷、學位、資格、納稅狀況、證書(執照)、文本相符公證,可以由代理人代為申辦公證,代理人按以下情況提供相關證明:
1.監護人代為申辦的,需要提交監護人身份證明和代理權證明;
2. 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辦的,需要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二、不動產權利證明
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等)、不動產查檔資料、購房合同、契稅發票、生效裁判文書、證書、拆遷安置協議等。
三、婚姻狀況證明
結婚證、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婚姻檔案、夫妻關系證明書、(生效)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等。
四、死亡證明
公安機關出具載明死亡日期的死亡戶口注銷證明、死亡證明,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決書、死亡(繼承)公證書、人事部門檔案等。
七、公證收費標準
公證收費依據為《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司法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公證服務收費有關事宜的通知》(內發改價費字〔2021〕1191號)
一、下列公證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一)自然人申辦的證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國籍、監護、戶籍注銷、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學歷、學位、經歷、職務(職稱)、職業、資格、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有(無)犯罪記錄、財產權、收入狀況、納稅狀況、選票、指紋、證書、執照、文書的副本(影印本、節本、譯本)與原文相符、文書上的簽名(印簽、日期)等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按每件150元收取。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辦的證明資格、資信、章程、決議、收入狀況、納稅狀況、證書、執照、文書簽名等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按每件500元收取。
(三)證明自然人的授權委托、聲明、保證、認領親子等單方法律行為,按每件400元收取;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授權委托、聲明、保證等單方法律行為,按每件600元收取。
(四)證明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制作票據拒絕證書、查無檔案記載等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按每件200元收取。
(五)證明離婚、收養、撫養、贍養、監護、勞動(勞務)、寄養、解除收養關系、出國留學等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協議,按每件300元收取。
(六)辦理遺囑公證、證明自然人用于繼承的親屬關系公證,按每件800元收取。
二、下列公證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證明合同(協議)
標的額10萬元(含)以下部分,按0.4%收取,最低收取300元;10萬元至50萬元(含)部分,按0.3%收取;50萬元至100萬元(含)部分,按0.2%收取;100萬元至500萬元(含)部分,按0.1%收取;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部分,按0.08%收取;1000萬元至5000萬元(含)部分,按0.05%收取;5000萬元至1億元(含)部分,按0.03%收取;1億元以上部分,按0.01%收取。
(二)證明財產繼承、贈與、遺贈和遺囑檢認
1. 房產類
受益額20萬元(含)以內部分,按0.5%收取,最低收取200元;20萬元至50萬元(含)部分,按0.4%收取;50萬元至100萬元(含)部分,按0.3%收取;100萬元至500萬元(含)部分,按0.2%收取;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部分,按0.1%收取;1000萬元以上部分,按0.05%收取。
公證機構辦理房產類繼承、贈與、遺贈公證按房產面積收費的具體計價方式為:房產面積10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按每平方米40元收取公證服務費;房產面積超過1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35元收取公證服務費。
公證機構辦理房產類繼承、贈與、遺贈公證事項的收費標準應按房產標的額和房產面積兩種方式計費的從低原則選擇。單套居民房產收取的公證服務費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2.?非房產類
受益額20萬元(含)以內部分,按1.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20萬元至50萬元(含)部分,按1.0%收取;50萬元至100萬元(含)部分,按0.8%收取;100萬元至500萬元(含)部分,按0.6%收取;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部分,按0.4%收取;1000萬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
3.?遺囑檢認
遺囑內容不涉及財產的,每件按1000元收取;遺囑內容涉及財產的,收費標準同證明財產繼承、贈與、遺贈公證。辦理遺囑檢認申請人在同一公證機構再申請辦理繼承公證的,按每件500元收取。
4.?證明單方贈與或受贈的,減半收取。
5.?已辦理繼承公證申請人再申請辦理遺產分割協議的,按每件300元收取。
(三)提存公證
標的額100萬元(含)以下部分,按0.2%收取,最低收取300元;100萬元至500萬元(含)部分,按0.15%收取;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部分,按0.1%收取;1000萬元至5000萬元(含)部分,按0.05%收取;5000萬元至1億元(含)部分,按0.03%收取;1億元以上部分,按0.01%收取。
(四)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和執行證書
1. 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標的額50萬元(含)以下部分,按0.2%收取,最低收取300元;50萬元至100萬元(含)部分,按0.15%收取;100萬元至500萬元(含)部分,按0.1%收取;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部分,按0.08%收取;1000萬元至5000萬元(含)部分,按0.05%收取;5000萬元至1億元(含)部分,按0.03%收取;1億元以上部分,按0.01%收取。
2.?執行證書以當事人申請執行標的額的0.2%收取,最低收取300元。
3.?主債權文書與擔保債權文書公證涉及兩個以上執業區域公證機構均可管轄的,有管轄權的公證機構單獨辦理其中的賦予主債權文書或者擔保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的,按主債權文書收費標準50%收取;執行證書由不同執業區域公證機構分別出具的,按第(四)條第2款收費標準的50%收取。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證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減免公證服務費用
(一)重度殘疾人、軍烈屬、享受低保待遇人員辦理上述實行政府定價公證事項和證明財產繼承、贈與、遺贈公證事項的,公證服務費用減免比例應當不低于50%。
(二)辦理與給付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關公證事項的,公證服務費用減免比例應當不低于30%。
(二)辦理與領取撫恤金、勞動賠償金、救濟金、勞動保險金及證明贍養、撫養、撫養協議等公證事項的,公證服務費用減免比例應當不低于40%。
(四)辦理與公益活動有關公證事項的,公證服務費用減免比例應當不低于20%。
(五)屬于法律援助范圍和年滿80周歲自然人首次申請辦理遺囑公證事項的,免收公證服務費。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減免的公證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其他費用
公證書副本費按每本20元收取。
八、51項“最多跑一次”公證事項
1、學歷公證(含高中、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生等);
2、學位公證(含學士學位、碩士研究生學位、博士生學位等);
3、駕駛證公證;
4、曾用名公證;
5、親屬關系公證(非繼承類);
6、成績單公證;
7、出生公證;
8、生存公證;
9、死亡公證;
10、宣告死亡公證;
11、非正常死亡公證;
12、國籍公證;
13、住所地公證;
14、居住地公證;
15、職務、職稱公證;
16、無犯罪記錄公證;
17、有犯罪記錄公證;
18、自然人經歷公證;
19、收入狀況證明公證;
20、法定監護公證;
21、指定監護公證;
22、委托監護公證;
23、出生醫學證明公證;
24、居民身份證公證;
25、居民戶口簿公證;
26、護照公證;
27、執業資格證書公證;
28、畢業證書公證;
29、合格/結業/肄業證書公證;
30、營業執照公證;
31、公司章程公證;
32、法人資格證明;
33、非法人組織資格;
34、法定代表人證明;
35、復印件與原本相符;
36、譯本與原本相符;
37、節本與原本相符;
38、副本與原本相符;
39、指紋;
40、印鑒式樣;
41、簽名式樣;
42、文書上的簽名(印鑒);
43、購房委托書;
44、小額存款繼承;
45、聲明書;
46、委托書;
47、贈與合同;
48、婚前財產約定;
49、夫妻財產約定;
50、離婚協議;
51、變更子女撫養權公證。
來源:赤峰掌上1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