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電話代申請
400電
2022-11-10 14:10:10
400電話申請開通(如何申請400電話)
1:400電話申請開通1、400電話申請開通申請400電話需要提供以下資料:1)企業注冊營業執照副本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2)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3)企業聯系人姓名、3.申請辦理400電話時,地區代理不用公司給予企業資質證書,立即服務承諾啟用號,不可以選購;4.委托人規定扣除開戶費或月租賃費的,不可選購;5.靠譜地區代理3.填寫400標準受理單(需加蓋單位紅色公章); 4.填寫運營商400電話用戶入網協議。 (四)預存話費并使用 根據企業所選的套餐預存一定數額的話費之后,企業需要再等上13個工
400電話如何申請
選擇代理商。雖然400號碼都是由三大運營商提供的,但實際上400電話申請和業務辦理都是交給了各個代理商。 打開新聞 查看更多圖片 現在直接在線上就可以辦1: 400電話申請的先決條件 具體來說,400電話申請流程包括三個步驟:第一步是選擇一個400電話號碼;第二步是開通400電話業務;第三步是使用400電話。 在選擇400號申請400電話要先選擇號碼,不同的號段屬于不同的運營商,企業根據自己的需要來選擇號段,目前可供選擇的有4008、4009(電信),4000、4006(聯通),4001、4007(移動)者幾種,這是400電話申請需要提交的資料還是非常簡單的,因為400電話的用戶大部分都是企業,所以需要提交的辦理資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企業相關的資料,比如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1: 400電話的基本知識 要申請400電話,企業必須首先選擇400電話服務提供商,然后簽訂服務合同。根據不同的服務提供商和不同的服務需求,400電話的收費將有所不同如何避免觸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近日,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對外發布了《涉信息網絡犯罪特點和趨勢(2017.12021.12)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從報告中可以看到,近年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下簡稱幫信罪)案件數量激增,80后、90后甚至00后成為觸犯該罪的主要人群,其中占比過半的犯罪行為是為上游詐騙、賭博等犯罪提供銀行卡等支付結算幫助。那么,到底什么行為會構成幫信罪,應該怎么避免觸犯該罪,筆者將在下文詳細闡述。
一、關于幫信罪的主要法律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5號)
第十一條 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經監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二)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四)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五)頻繁采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行為可以確認,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認定。
第十四條 單位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十八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法發〔2021〕22號)
第七條 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實施下列行為,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幫助”行為:
(一)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的;
(二)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的。
第八條 收購、出售、出租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非銀行支付機構單位支付賬戶,或者電信、銀行、網絡支付等行業從業人員利用履行職責或提供服務便利,非法開辦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等的,可以認定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的“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第九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下列幫助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5張(個)以上的;
(二)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20張以上的。
第十條 電商平臺預付卡、虛擬貨幣、手機充值卡、游戲點卡、游戲裝備等經銷商,在公安機關調查案件過程中,被明確告知其交易對象涉嫌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與其繼續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公安部刑事偵查局關于“斷卡”行動中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會議紀要(2022.03.22實施)
第一條 在辦案過程中,可著重審查行為人是否具有以下特征及表現,綜合全案證據,對其構成“明知”與否作出判斷:
(1)跨省或多人結伙批量辦理、收購、販賣“兩卡”的;
(2)出租、出售“兩卡”后,收到公安機關、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電信服務提供者等相關單位部門的口頭或書面通知,告知其所出租、出售的“兩卡”涉嫌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人未采取補救措施,反而繼續出租、出售的;
(3)出租、出售的“兩卡”因涉嫌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被凍結,又幫助解凍,或者注銷舊卡、辦理新卡,繼續出租、出售的;
(4)出租、出售的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網絡賬號因涉嫌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被查封,又幫助解封,繼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
(5)頻繁使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6) 事先串通設計應對調查的話術口徑的;
(7)曾因非法交易“兩卡”受過處罰或者信用懲戒、訓誡談話,又收購、出售、出租“兩卡”的等。
第二條 “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應理解為分別為三個以上行為人或團伙組織提供幫助,且被幫助的行為人或團伙組織實施的行為均達到犯罪程度。
第三條“違法所得一萬元”中的“違法所得”,應理解為行為人為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提供幫助,由此所獲得的所有違法款項或非法收入。行為人收卡等“成本”費用無須專門扣除。
第五條 關于正確區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與詐騙罪的界限。在辦理涉“兩卡”犯罪案件中,存在準確界定前述三個罪名之間界限的問題。應當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明知內容和實施的具體犯罪行為,確定其行為性質。以信用卡為例:
(1)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參加詐騙團伙或者與詐騙團伙之間形成較為穩定的配合關系,長期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轉賬取現的,可以詐騙罪論處。
(2)行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下,又代為轉賬、套現、取現等,或者為配合他人轉賬、套現、取現而提供刷臉等驗證服務的,可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論處。
(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實施其他行為,達到情節嚴重標準的,可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論處。
二、幫信罪高危行為
同時具備明知上游犯罪、幫助行為、情節嚴重三大要素,就可構成幫信罪。明知與情節嚴重已經在上述法條中詳細列舉,哪些行為屬于構成幫信罪的高危行為,筆者將結合案例進行闡述。
(一)向他人提供自己的電話卡,各種渠道收購第三方的電話卡并向他人提供
1、2018年起,涂某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牟取非法利益,長期收購銀行卡提供給他人使用。2018年,涂某通與萬某玲通過兼職認識后,涂某通先后收購了萬某玲的3套銀行卡(含銀行卡、U盾/K寶、身份證照片、手機卡),并讓萬某玲幫助其收購銀行卡。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萬某玲為牟利,在明知銀行卡被用于信息網絡犯罪的情況下,以親屬開店需要用卡等理由,從4名同學處收購8套新注冊的銀行卡提供給涂某通,涂某通將銀行卡出售給他人,被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經查,共有21名電信網絡詐騙被害人向萬某玲出售的上述銀行卡內轉入人民幣207萬余元。2020年12月31日,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涂某通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萬某玲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關于印發在校學生涉“兩卡”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2、2019年11月上旬,周某奇伙同尤某杰在杭州某職業技術學院設立學生兼職微信群,發布招聘話務員的消息,要求應聘學生到附近營業廳辦理電話卡并將卡上交。周某奇、尤某杰以上述方式購得劉某欣等20余名學生辦理的實名制電話卡75張,每張卡支付給學生人民幣幾十元至一百元不等的費用。2019年11月中下旬,周某奇、尤某杰又通過類似方式招募了石某行等130余名社會人員,用大巴車將他們從河北省帶至北京市辦理400張左右實名制北京電話卡并收購,每張卡支付人民幣幾十元的費用。周某奇、尤某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將上述電話卡出售供他人使用,違法所得人民幣12萬余元。上述電話卡通過非法途徑流出境外,犯罪分子使用其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騙取被害人李某等10余人錢款共計人民幣200余萬元。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周某奇、尤某杰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11起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推進網絡空間治理典型案例)
(二)向他人提供個人或企業的銀行賬戶、微信和支付寶等支付結算工具
1、被告人陳詠源(另案處理)找到被告人王家川,告知王家川可以通過銀行卡幫助地下錢莊走賬獲取非法利益,王家川在明知他人使用銀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網絡犯罪的情況下,為他人提供銀行卡(卡號6*9246,中國銀行卡;卡號62*3416,中國農業銀行卡)、微信和支付寶的轉賬密碼并將自己的手機交給陳詠源操作走賬。經統計,王家川名下的兩張銀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電信網絡詐騙,多名被害人被詐騙后,將部分被騙資金轉入該兩張銀行卡賬戶中,進賬金額總共130500元。被告人王家川獲取非法利益1700元。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王家川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2022)粵0307刑初1135號判決書)
2、2021年1月初的一天,梁鴻飛(另案處理)打電話讓被告人鄭杰少幫忙辦理對公賬戶,承諾每個賬戶給鄭杰少5萬元。2021年3月,鄭杰少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銀行卡被用于信息網絡犯罪的情況下,將其辦理的對公銀行賬戶(賬戶名:桂平俊杰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和鄭枝濱(另案處理)辦理的(卡號:8050********,開戶行:廣西北部灣,賬戶名:桂平市龍輝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一同出售給梁鴻飛,梁鴻飛依約共支付給鄭杰少10萬元。經查,共有30余名電信網絡詐騙被害人向鄭杰少出售的其中一套對公賬戶(卡號:8050********,開戶行:廣西北部灣,賬戶名:桂平市龍輝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內轉入人民幣1100余萬元。湛江市麻章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鄭杰少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2022)粵0811刑初94號刑事判決書)
(三)非法提供第三方支付接口
被告人趙瑞經營的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主營業務為第三方支付公司網絡支付接口代理。趙瑞在明知申請支付接口需要提供商戶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等五證信息和網絡商城備案域名,且明知非法代理的網絡支付接口可能被用于犯罪資金走賬和洗錢的情況下,仍通過事先購買的企業五證信息和假域名備案在第三方公司申請支付賬號,以每個賬號收取2000至3500元不等的接口費將賬號賣給他人,并收取該賬號入金金額千分之三左右的分潤。2016年11月17日,被害人趙某被騙600萬元。其中,被騙資金50萬元經他人賬戶后轉入在第三方某股份有限公司開戶的某貿易有限公司商戶賬號內流轉,該商戶賬號由趙瑞通過上述方式代理。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趙瑞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的幫助,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趙瑞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發布4起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典型案例)
(四)非法提供假基站設備
被告人唐某琪曾因其銷售的GOIP設備涉及違法犯罪被公安機關查扣并口頭警告,之后其仍以喬尚公司名義向方某購買該設備,并通過網絡銷售給他人。方某明知唐某琪將GOIP設備出售給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人員,仍然長期向唐某琪出售。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唐某琪從方某處購買130臺GOIP設備并銷售給他人,并提供后續安裝、調試及配置系統等技術支持。期間,公安機關在廣西北海、欽州以及貴州六盤水、銅仁等地查獲唐某琪、方某出售的GOIP設備20臺。經查,其中5臺設備被他人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造成張某淘、李某蘭等人被詐騙人民幣共計34萬余元。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唐某琪、方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一萬元。唐某琪提出上訴,同年10月18日,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10件檢察機關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及關聯犯罪典型案例)
(五)冒用他人信息實名注冊并出售寬帶賬號
2019年上半年起,被告人周某平在網上獲悉他人求購寬帶賬號的信息后,向施某青提出購買需求。施某青利用負責面向在校學生的“辦理手機卡加1元即可辦理校園寬帶”服務的工作便利,在學生申請手機卡后,私自出資1元利用申請手機卡的學生信息辦理校園寬帶賬號500余個,以每個寬帶賬號人民幣200元的價格出售給周某平,周某平聯系買家出售。周某平、施某青作為電信行業從業人員,明知寬帶賬號不能私下買賣,且買賣后極有可能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仍私下辦理并出售給上游買家。同時,為幫助他人逃避監管或規避調查,兩人還違規幫助上游買家架設服務器,改變寬帶賬號的真實IP地址,并對服務器進行日常維護。周某平、施某青分別獲利人民幣8萬余元、10萬余元。經查,二人出售的一校園寬帶賬號被他人用于電信網絡詐騙,致一被害人被騙人民幣158萬余元。閔行區人民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周某平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施某青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10件檢察機關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及關聯犯罪典型案例)
以上只是部分用于說明高危行為的案例,讀者可以自行到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你會發現大量的出租、出售兩卡,提供各種通訊、結算平臺,出售假基站工具等的案例,都是為了一點蠅頭小利陷入了犯罪的深淵。
三、如何避免觸犯幫信罪
(一)莫貪小利,犯罪所得你一分也拿不走
上述案例筆者都表述的比較簡單,可能有的讀者會以為違法所得和罰金之間還能賺個差價,這是不可能的,所有的違法所得都會被沒收,甚至你的手機也會被作為犯罪工具沒收,在違法所得被沒收后,還需要額外付出罰金的代價。最后的結果就是芝麻沒撿到,還丟了西瓜,還留了案底,今后的人生只會更困難。
(二)除了你的家人,找你要手機卡、銀行卡的都是騙子
這個小標題確實太武斷,可能也錯誤打擊了很多好人。但你就把這句話記在心里,并且時刻提醒自己不要隨便給外人兩卡,至少能保障你遠離犯罪。
(三)從事寬帶、支付接口代理的公司做生意要有底線
幫信罪的犯罪主體既能是自然人,也能是單位。不要以為注冊個公司就可以規避犯罪風險。單位犯罪會有罰金,直接責任人也得坐牢。
總之,天下沒有合法躺賺的好事,踏踏實實搬磚才是正道。幫信罪入罪門檻很低,你如果已經有上述行為,不要有僥幸心理,都是實名制,沒有查不到的手機卡,也沒有查不到的銀行賬號,被追究只是時間問題,建議盡快自首,才能獲得從寬處理。
本文為符奇律師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作者及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