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400電話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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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0 17: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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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上午,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工作新聞發布會,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特點進行了分析,幫助群眾了解電信網絡詐騙,預防犯罪發生。同時,還公布了6起電信網絡詐騙典型案例。
近年來,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電信網絡技術成為犯罪分子進行詐騙的重要技術手段,詐騙電話、詐騙短信、詐騙網絡信息無處不在,群眾飽受詐騙信息侵擾,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呈現高發頻發的態勢,嚴重威脅人民群眾財產安全。
懷化兩級法院始終保持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打擊力度。2021年以來,懷化法院共生效判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其關聯犯罪案件507件868人,其中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2人,判處罰金1713萬余元,追繳違法所得2586萬余元,責令退賠1134萬余元,最大限度追贓挽損,盡力減少群眾損失。
案例1:丁某某等3人詐騙案
【基本案情】丁某某、陳某、陳某某受邀前往老撾并加入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詐騙流程為先由業務員利用詐騙集團提供的裝有詐騙軟件的工作手機,通過抖音、陌陌、百合網等社交軟件篩選女性添加為好友,根據事先擬定的詐騙話術,以設定好的男士虛假身份和對方聊天發展為朋友、情人關系,取得對方信任后交給組長等人按事先編排好的話術繼續與對方聊天,并向對方推出“騰訊理財通”、“騰訊投資”、“聚融金服”等詐騙軟件,采用先讓被害人小額投資可得可觀利潤并返本返利的方式讓被害人產生投資興趣,誘使被害人向指定的私人賬戶內匯款實施詐騙。之后以多充多送、有充值活動及本金須充值到一定金額才能支取本金等為由不斷誘騙被害人加大資金投入并無法支取,進而騙取被害女性錢財。丁某某伙同他人騙得被害人人民幣188.5萬元,陳某伙同丁某某等人騙得被害人人民幣208.5萬余萬元,陳某某伙同他人騙得被害人人民幣21.94萬元。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丁某某、陳某、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電信網絡平臺騙取被害人財物,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其中丁某某、陳某詐騙數額特別巨大,陳某某詐騙數額巨大。根據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歸案后的認罪悔罪表現,以詐騙罪分別判處丁某某等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及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電信網絡詐騙類案件近年高發、多發,并呈現跨國境、集團化作案特點,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破壞社會誠信,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本案丁某某等三人在境外通過詐騙軟件聊天引誘女性添加為好友,然后采用虛假男士身份與被害女性聊天并發展為朋友、情人關系,誘騙、承諾被害女性小額投資即可得可觀利潤并順利還本還利的方式在具有博彩性質的賭博平臺投資理財,進而騙取被害女性錢財,對此類行為必須予以嚴厲打擊。在此提醒:廣大群眾要樹立正確的交友觀、財富觀、投資觀,切勿被所謂的朋友和蠅頭小利沖昏頭腦,切記“天上不會掉餡餅”。
案例2:李某峰等2人詐騙案
【基本案情】李某峰、李某勇因缺錢,便相約利用手機在QQ空間、QQ群發布進群發紅包返利的虛假消息進行詐騙。李某峰、李某勇在QQ空間發布了進群發紅包返利的群二維碼圖片,該群里發了一個圖片上寫著發30元返利108元、發500元返利6888元等。后未成年被害人徐某某通過掃碼進入QQ群添加群主為好友,群主又提供了一個“經理”的二維碼,稱添加“經理”后會有大額返利。徐某某按要求操作后,“經理”以返利需要驗資為由,要求徐某某用其母親的微信向李某峰的微信轉賬四筆,金額共計人民幣36 996元。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峰、李某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騙取被害人財物,數額巨大,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根據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歸案后的認罪悔罪表現,以詐騙罪分別判處李某峰、李某勇有期徒刑四年、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及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近年來,網絡詐騙案件頻發,在這些案件的被害人中有不少是未成年人,他們在使用家人手機或登錄家人的聊天賬戶時陷入騙局,被騙財產,這不僅損害了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也影響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發展。在此提醒:廣大家長和老師要多關注未成年人子女使用手機的情況,多向未成年人普及防騙知識,同時不要讓孩子知道自己的銀行卡、支付密碼,未成年人在使用手機時,謹慎添加陌生好友及陌生群組,不要輕易將家人的身份及通訊信息透露給其他人,對于手機支付大額支出要征得監護人同意,切莫擅自轉賬,導致被騙。
案例3:李某強等3人詐騙案
【基本案情】2019年7月,李某強通過某投資理財群主動添加被害人佘某微信。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1月,李某強、劉某某、李某生和“黃總”(另案處理)經合謀后搭建了一虛假投資平臺,然后利用微信群、打電話等方式對外推廣介紹該平臺的框架和運營模式,并虛假承諾會員退幣會原價收回。同時約定會員投資所得60%的資金存放在李某強的私人賬戶,其余40%的資金由四人平分。
2020年1月31日,李某強通過虛假宣傳和承諾取得了佘某的信任,佘某先后通過網銀向李某強轉賬30萬元,李某強則在平臺賬戶為佘某調取了150萬CK積分。騙款后,李某強按照事先約定分給劉某某、李某生各3.2萬元,其余款項被其揮霍一空。同年4月底,該投資平臺因無任何資金回收會員積分等原因而倒閉,佘某多次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聯系該投資平臺退積分未果后向公安機關報案。因借款投資被騙等原因,2020年6月初佘某在出租房內自殺身亡。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強、劉某某、李某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根據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歸案后的認罪悔罪表現,以詐騙罪分別判處李某強等三人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三年六個月、三年,并處罰金及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這是一起典型的虛假投資理財類詐騙案,李某強等三人利用被害人迫切想通過投資理財的方式賺錢的心理,通過承諾投資返利、低風險等方式利用各種互聯網渠道邀請被害人進入平臺投資,進而騙取錢財。投資理財類詐騙案與傳統詐騙方式相比,這種“溫水煮青蛙”式的詐騙欺騙性、迷惑性、隱蔽性更強,危害群體范圍也更大。在此提醒:廣大投資者購買股票、金融理財等產品,要通過正規的機構。天上不會掉餡餅,不貪心,要警惕,切莫輕信所謂的虛擬貨幣投資、外匯投資等虛假投資理財平臺,當對方提出轉賬要求時,牢記“不輕信、不轉賬、不透露”,切勿掉入他人設計好的連環“陷阱”,不可自拔!
案例4:秦某某詐騙案
【基本案情】秦某某購買手機、電話卡等設備,安排其妻租用房屋作為詐騙窩點實施電信詐騙活動,通過網絡QQ找人制作用于實施詐騙的“環球外匯”、“嘉盛集團”、“興業外匯”、“艾福瑞投資理財”等虛假外匯APP平臺,招募并向胡某某等多人傳授詐騙方法,由胡某某等人使用秦某某派發的專用手機,向專門制作微信群的人購買微信群。買來后由其中一名招募人員當群主,其他人入群冒充已投資的客戶,并在群內發布投資廣告語以及獲利截圖,用來吸引客戶,營造投資氛圍,獲取客戶的信任。有投資意向的客戶聯系群主后,群主添加對方微信,通過微信聊天取得客戶信任,推薦客戶下載安裝虛假的APP平臺炒外匯。秦某某等人通過修改平臺數據騙取被害人田某某、蘇某共計人民幣16.9萬余元。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秦某某招募并伙同他人利用電信網絡實施詐騙,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秦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對秦某某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及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秦某某通過購買微信群,在群內發布虛擬外匯購買平臺,安排同伙入群充當托兒,制造通過在群內發布的虛假外匯購買平臺獲利的氛圍,引誘被害人以試試看的心態,先以小額投資,獲取較高比率的回報后投入大額資金,再通過后臺更改數據致使被害人不能登錄平臺,之后刪除拉黑被害人,騙取被害人錢財。在此提醒:切勿隨意加入網絡交友群,未知鏈接輕易不點開,通過手機官方應用市場下載APP,同時注意保護好個人的身份信息、銀行卡、網絡密碼,遇事要及時跟親友或相關部門核實情況,不輕易轉賬,不掉入一夜暴富陷阱。
案例5:徐某某詐騙案
【基本案情】2019年1月,徐某某通過同事發送在微信朋友圈的刷單廣告及二維碼便添加了微信名叫“蘇鹿”的微信號,“蘇鹿”聲稱交納保證金就可以刷單賺錢,刷單分兩檔,其中皇族會員需要交納599元保證金,一個月刷滿100單或累計200單可退保證金,且可以通過發展下線人員成為“客服”,成為“客服”后每發展一名下線可提成180元到300元不等。至尊會員需要交納399元保證金,一個月刷滿150單或者累計300單可退保證金。后徐某某被“蘇鹿”拉進名叫“鳳凰商盟”的微信群,在該微信群內向名叫“鳳凰商盟財務”的人交納599元保證金后,徐某某便開始以“兼職刷單可獲高額傭金”的名義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內發送刷單廣告、微信二維碼進行宣傳。刷單一段時間后,徐某某發現刷單任務根本無法完成,但為了獲取高額提成,隱瞞刷單無法完成的事實,并與其上線制造虛假工資發放記錄發送到朋友圈宣傳吸引、發展下線人員從而騙取保證金。2019年1月至7月期間,徐某某發展謝某某等40余名下線,從中非法獲利14941元。徐某某在歸案后退繳贓款12000元。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等購物平臺刷單為由拉下線騙取保證金,仍幫助他人通過拉下線交保證金抽成獲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根據徐某某在共同犯罪的作用、地位及歸案后的認罪悔罪表現,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及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刷單是違規違法行為,背后是騙子設下的連環圈套,一切以“刷單還利”賺取傭金的都是詐騙。本案中,徐某某輕信同事在微信朋友圈中發的賺錢介紹,在有貪圖小便宜的心理驅使下,最終掉入了詐騙的圈套。后徐某某明知系詐騙的情況下,為了獲取高額提成,故意隱瞞刷單無法完成的事實,并與其上線制造虛假工資發放記錄發送到朋友圈宣傳,吸引、發展下線人員從而騙取保證金,最終使自己也身陷牢獄之災,害人又害己。在此提醒:廣大市民不要輕易相信網上所謂的高額回報的兼職信息,千萬不要被蠅頭小利誘惑。尋找兼職要通過正規渠道進行,要先交納保證金或先行支付的工作,務必要謹慎對待,以防上當受騙。
案例6:舒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
【基本案情】2020年3月,舒某某明知周某某(另案處理)收買銀行卡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用其本人的身份信息分別辦理了1張中國工商銀行卡、1張中國農業銀行卡,后出售給周某某。同時,按照周某某的要求,將銀行卡密碼、綁定銀行卡的電話卡、U盾及開戶人身份證復印件一并提供給了周某某,周某某通過微信向被告人舒某某的微信轉賬支付400元。舒某某向周某某出售的中國工商銀行卡涉嫌被用于實施網絡詐騙犯罪活動,該銀行卡內流水金額達40余萬元。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舒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將自己的銀行卡提供給他人,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舒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及追繳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典型意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案中舒某某明知他人利用其出售的信用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然倒賣實名信用卡獲利,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切莫為貪取蠅頭小利而出售自己的信用卡、銀行卡,雖然辦張銀行卡輕輕松松,一賣也能賺錢,看似“躺著就能賺錢”的行為,可能恰巧就為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犯罪行為提供了便利,在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同時,更會讓自身陷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泥潭之中。
隨著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
電信網絡與人民群眾正常生活密不可分
電信網絡詐騙手法也是千變萬化
但萬變不離其宗
要牢記
未知鏈接不點擊,陌生來電不輕信
個人信息不透漏,轉賬匯款多核實
編輯:魯云軒
二審:鐘潔
審核:韋瑤
【來源:懷化電臺綜合廣播】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創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