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申請400電話
山西申請
2022-11-10 -3: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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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河新聞網訊(記者周昱麗)11月16日,記者從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獲悉,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提高公證服務的可及性、便利性,切實減輕企業和群眾公證費用負擔,促進公證行業高質量發展,我省下發《關于加強和改進公證服務價格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鼓勵公證機構開發電子公證平臺,探索電子公證、網絡公證,推進“一網通辦”,降低服務成本。該《通知》2021年12月15日起執行,有效期限5年。《山西省發展改革委、山西省司法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公證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文件同時廢止。此外,《通知》還明確了其他加強和改進公證服務價格管理的舉措:
明確政府定價范圍。關系民生的基本公證服務,以及具有區域壟斷性、競爭不充分的項目,實行政府定價管理。根據國家關系民生的基本公證服務項目清單,結合我省實際,適當調整公證服務項目,形成我省政府管理價格的公證服務項目目錄清單。政府管理價格的公證服務項目,實行最高上限價格管理,公證機構在不超過規定的最高上限價格范圍內根據服務成本合理確定具體價格水平。
深化價格市場化改革。結合公證行業市場化改革進程,放開保全證據類和部分現場監督類公證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優化計價方式。對涉及居民房產繼承、贈與、接受遺贈公證事項的計價方式,由單一按標的金額比例計價方式改為按房產面積和標的金額比例兩種計價方式,由申請人從低選擇。按房產受益建筑面積計價的,公證服務上限價格為,太原市每平方米45元,其他設區市每平方米35元。按標的金額比例計價的,第一檔最高費率由1%降為0.5%,后續檔費率要階梯遞減。單套居民房產辦理繼承、贈與、接受遺贈公證服務價格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8000元。
適當降低價格水平。證明商事合同(協議)、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等公證服務價格第一檔最高費率,由0.25%降為0.2%。對事實上由金融機構等申請的,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事項,按照“誰申請,誰付費”要求,公證服務費用由金融機構負擔,不得增加借款人負擔;證明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協議上限價格,由每件400元降為300元。證明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協議上限價格,按照證明商事合同(協議)價格標準減半收取;證明遺囑上限價格,由每件1000元降為600元。涉及自然人的證明文件文書類和涉外類公證服務上限價格,由每件200元降為150元。
落實退費規定。公證辦理過程中,因公證機構責任不能出具公證書或撤銷公證的,收取的公證服務費應當全額退還;由于公證機構和當事人雙方責任導致終止或撤銷公證的,應按照雙方責任大小協商退還部分費用;因當事人提供偽證、舉證不實等原因不能出具公證書的,收取的公證費用不予退還。對已經受理的公證事項,申請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續費,未經審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經審查的,按照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50%收取。
完善減免政策。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服務費用。對確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公證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減免公證服務費用。對于與領取撫恤金、勞工賠償金、救濟金、勞動保險金等有關的公證事項,與公益活動有關的公證事項,證明贍養、撫養、扶養協議的公證事項,公證服務費用減免比例不低于40%。對低保戶、重度殘疾人辦理關系民生的基本公證服務相關業務的,公證服務費用減免比例不低于50%。 對80歲以上老人首次辦理遺囑公證,免收遺囑公證服務費用。辦理不超過5000元的小額繼承公證,免收公證服務費用。
規范價格行為。健全價格行為規范,公證機構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惡性競爭,擾亂正常經營秩序,不得以任何名義拆分項目、擴大范圍、改變計價方式等收費,不得通過循環證明、捆綁服務等增設不必要的證明事項并加價。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公證機構應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和本機構網站首頁設置專欄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計價方式、收費依據、減免政策、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定期報告制度,公證機構應于每年5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公證業務開展情況、價格政策執行情況和收入、支出等相關情況報送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
綜合配套施策。要加快培育良好的市場環境,鼓勵公證機構與公證機構之間、公證機構與提供同類服務的市場主體之間公平有序競爭,通過競爭促進公證機構加強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推動公證機構與司法行政、民政、公安、稅務等部門的信息共享,鼓勵公證機構開發電子公證平臺,探索電子公證、網絡公證,推進“一網通辦”,降低服務成本。公證機構要健全財務管理等制度,強化內部管理,壓減不合理支出,降低運營成本。對公證機構特別是合作制、零編制和自收自支的公證機構所承擔的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務等工作,推動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適當補償,減輕公證機構運營成本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