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企業400電話辦理
江蘇企業
2022-11-07 1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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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匯點新聞客戶端】
交匯點訊 6月16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疫情常態化防控以來,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審結涉及中小微企業的各類合同、公司糾紛等商事案件57407件,化解訴訟標的3083.98億元。省法院先后成立產權和企業家權益司法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出臺服務保障民營企業發展13項司法舉措、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司法措施,推動形成司法助力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良好工作局面,三起案事例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助推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十大典型民商事案例,四起案事例入選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典型案例和創新機制。
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為進一步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江蘇法院發布一批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優化營商環境的典型案例。此次發布的第一批十個典型案例中,既有運用商會調解、司法調解方式妥善化解涉及中小微企業糾紛的案例,也有依法幫助中小微企業追收賬款、公正解決因疫情引發糾紛的案例,還有運用破產重整、和解等手段,成功挽救陷入財務困境的中小微企業的典型案例。這些案例不僅體現了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責任與擔當,也為司法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可供參考的示范樣本,相信也將讓中小微企業在前進路上更有信心、更有希望。
案例1 借力商會調解 高效批量化解糾紛
(阜寧縣人民法院)
【關鍵詞】商會調解、系列糾紛
【案情簡介】某科技公司是一家高新技術小微企業,產品具有技術參數先進、生產成本優化等優勢,具備較強競爭力,是阜寧縣重點企業。2020年3月起,阜寧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阜寧法院)陸續受理上海、深圳等地企業作為原告、科技公司作為被告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30余件。企業短期內大量涉訴,引起阜寧法院高度重視。經過多次實地走訪,阜寧法院了解到該公司涉訴系受國內外疫情影響,加工的成品不能出口,生產訂單大幅度減少,導致企業資金鏈斷裂。為高效化解當事人矛盾糾紛,切實服務保障中小微企業發展,阜寧法院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邀請阜寧縣開發區商會進行調解。法院和商會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多次組織案件當事人開展線上調解,大部分案件均以調解分期還款或撤訴等方式結案。另外,為最大限度減少訴訟保全措施對企業采購材料、發放工人工資等不利影響,商會調解人員多次與當事人溝通,最終各企業均自愿撤回對技術公司基本賬戶的保全申請,保障了技術公司基本賬戶的正常使用。
【典型意義】該案是人民法院充分運用商會調解化解矛盾糾紛,服務保障中小微企業發展的典型案例。商會商事調解具有高效、靈活、低成本優勢,是商事糾紛化解的重要途徑之一。近年來,全省法院堅持法治化、市場化方向,在黨委領導、政府支持及社會各界的參與下,與司法行政機關、工商聯合力,不斷深化全省商會商事調解工作,商會商事調解逐步在市場主體中獲得信賴、贏得口碑、樹立權威。本案中,阜寧法院綜合研判案情,主動邀請商會參與調解,實現了地方重點企業涉訴糾紛快速發現、快速化解,在依法維護原告企業合法權利的同時,也達到了促進被告企業復工復產的雙贏效果。同時,阜寧法院還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依法審慎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保障了涉訴企業基本賬戶的正常使用。
案例2 以離散股東替代解散公司 促成企業存續發展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關鍵詞】公司解散、企業維持、調解優先
【案情簡介】某科技公司是一家聚焦智能化系統工程研發、設計、施工的科技型中小微民營企業,兩股東各持股50%。2018年以來,兩股東在公司經營過程中逐漸發生矛盾,相互以股東出資、損害公司利益、公司決議效力為由向法院提起各類訴訟十余起。2020年,其中一名股東起訴要求解散公司。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科技公司股東矛盾沖突激烈,公司長時間無法召開股東會導致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且無法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具備法律規定的司法解散條件,判決解散公司。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蘇州中院)二審審理中,秉持企業維持原則,先后組織雙方調解十余次,充分協調各方利益,最終促使當事人達成其中一名股東轉讓全部股權、各方涉訴案件全部撤回的一攬子調解方案,實現了矛盾糾紛徹底解決。
【典型意義】本案是人民法院通過調解方式妥善化解中小微企業內部治理僵局,推動中小微企業存續發展的典型案例。企業是國民經濟的基本細胞,是財富和價值的創造者。企業的存續,不僅關涉股東利益,還關系職工、債權人、上下游企業以及所在地的稅收、民生等公共利益。面對公司僵局糾紛,始終秉持企業維持、調解優先理念,以離散股東為原則、解散公司為例外,盡最大可能維持企業的存續。本案中,蘇州中院通過居中調解,成功促使雙方達成一攬子調解方案,徹底解決雙方之間的全部爭議,公司得以繼續存續發展,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3 一攬子調解糾紛 推動企業復工復產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關鍵詞】一攬子調解、工程復工
【案情簡介】某技術公司是一家專注于工業自動化控制和新能源產品研發、生產、銷售的中小微企業。為提升產能,技術公司啟動廠房擴建項目,由深圳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程公司)承包建設。施工過程中,工程公司未經技術公司同意,撤離管理和施工人員。2020年,在工程項目停工一年半后,技術公司向蘇州中院起訴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并賠償損失,工程公司提出反訴,要求支付工程款并賠償損失。
蘇州中院經審理發現,本案爭議焦點較多,需要就工程造價、質量、工期等啟動多項司法鑒定,可能導致審理周期冗長。為推動工程項目及時復工,助推企業產能提升,蘇州中院積極爭取工程項目所在地管委會協助配合,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在明確復工時間和工程價款的基礎上,推動雙方就財產保全解除、工程竣工驗收、逾期違約責任、工程進度款支付等事宜形成調解方案,以最短時間、最小代價促成工程項目復工。調解協議達成后,雙方均按約履行,技術公司的廠房擴建項目復工。
【典型意義】本案是人民法院以調解方式“一攬子”解決中小微企業糾紛的典型案例。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當事人往往存在多個爭議點,通過司法裁判方式逐一處理,效率低,效果也不佳。以本案為例,案涉工程已經停工一年半,若糾紛拖延日久,對雙方而言,損失將進一步擴大。人民法院通過一攬子調解,徹底化解了雙方的矛盾糾紛,最大限度降低了工程停擺對企業發展造成的影響,實現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4 適用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
助力治理拖欠賬款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關鍵詞】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逾期利息標準
【案情簡介】2013年6月,某集團公司與某地住建局簽訂設備采購合同,約定集團公司為住建局供應凈水設備。合同對供方逾期交貨的違約責任進行了約定,但未約定需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合同簽訂后,集團公司履行了供貨義務,住建局尚欠近500萬元款項未付。2020年,集團公司提起訴訟主張欠付貨款,并主張以自2020年9月1日國務院頒布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開始施行為節點,分段計算逾期付款利息,之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或者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的1.5倍計算,之后按照《條例》規定的每日萬分之五標準計算。一審法院支持了集團公司的訴訟請求。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京中院)二審認為,住建局是國家機關,集團公司符合中型企業劃型標準,案涉交易標的為設備,住建局拖欠貨款行為從《條例》施行前持續到《條例》施行后,本案在主體、客體、時間效力上,均符合《條例》適用條件。合同未約定需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集團公司主張適用《條例》第十五條確定住建局逾期付款利息有據可依,應予支持。
【典型意義】本案是人民法院直接適用《條例》依法保障中小企業回收賬款的典型案例。近年來,拖欠中小企業款項問題較為突出,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2021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再次強調,要強化契約精神,有效治理惡意拖欠賬款和逃廢債行為。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條例》,正是為了促進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南京中院在準確識別企業性質的基礎上,依法適用《條例》有關規定,是江蘇法院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一個具體體現,對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導向作用,引導廣大中小企業適用《條例》維護自身權益,具有積極作用。本案入選江蘇省政法系統2021年度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件。
案例5 因疫情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適用不可抗力規則予以救濟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關鍵詞】不可抗力、合同解除
【案情簡介】某傳媒公司與某文化公司簽訂《機場媒體廣告業務發布合同》,約定傳媒公司委托文化公司在武漢天河機場到達層包柱燈箱發布宣傳廣告,發布期間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后因發生疫情,武漢天河機場等公共交通停止運營,傳媒公司隨即于2020年1月22日發函文化公司要求終止合同,但文化公司堅持繼續履行。2020年7月1日,文化公司向傳媒公司發送解除函,并實際履行合同至同年7月31日止。后文化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傳媒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7月31日的廣告發布費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一審法院認為,案涉合同于2020年7月1日經雙方達成一致意思解除,傳媒公司應支付截至該日的廣告發布費。南京中院二審認為,武漢天河機場因疫情防控措施關閉,導致傳媒公司通過發布廣告提高和擴大其知名度、樹立和宣傳自身形象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該情形屬于合同法規定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情形,遂認定案涉合同于2020年1月22日解除,傳媒公司僅需支付截至該日的廣告發布費。
【典型意義】本案是人民法院在疫情暴發后依據不可抗力規則,妥善處理中小微企業合同糾紛的典型案例。新冠疫情局部暴發,對廣大中小微企業的生產經營造成影響。本案中,傳媒公司簽訂廣告發布合同的目的在疫情暴發情形下客觀上已不能實現,強行判令合同繼續履行,明顯不公。南京中院適用不可抗力規則作出裁判,對幫助中小微企業擺脫合同僵局、實現輕裝上陣具有積極意義。本案判決生效后,傳媒公司主動履行了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文化公司亦無異議,實現了糾紛的實質性化解。
案例6 不正當阻止付款條件成就 視為付款條件已成就
(啟東市人民法院)
【關鍵詞】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
【案情簡介】某實業公司與某置業公司簽訂四份買賣合同,約定由實業公司向置業公司供應屋面瓦等產品用于工程使用,竣工驗收合格后46天內付貨款至70%,結算完成后付貨款至95%,剩余5%為質保金,二年質保期滿后一個月內支付。合同簽訂后,實業公司累計供貨400余萬元,置業公司僅支付300余萬元。實業公司多次催要余款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置業公司支付剩余貨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置業公司辯稱,雙方還有兩份合同尚未完成結算,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尚未成就。
啟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之間雖約定結算完成后付貨款至95%,而目前確有兩份合同尚未結算完畢,但實業公司已供貨結束近五年,所涉項目均已竣工驗收合格,實業公司自2017年起曾多次要求置業公司審定結算,但置業公司消極不履行配合審定結算義務,足以認定置業公司不正當阻止付款條件成就,應視為付款條件已成就,遂判決支持了實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是人民法院有效化解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糾紛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明顯不合理的理由拒絕或者延遲向中小微企業支付賬款,中小微企業提起訴訟要求支付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的裁判思路與前述規定一致。
案例7 云調解 高效低成本化解糾紛
(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關鍵詞】云調解、降低訴訟成本
【案情簡介】某設備公司與某建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建材公司向設備公司購買1套余汽、余熱回收再利用節能系統。合同簽訂后,設備公司組織生產并至建材公司安裝節能系統進行了調試,建材公司支付部分款項后,尚有余款306000元一直未付,設備公司經多次催要無果,遂訴至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常州經開法院)。建材公司辯稱,因設備公司未能完成設備調試義務,導致設備運轉后的節能效果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故申請司法鑒定。常州經開法院考慮啟動鑒定將會增加當事人訴訟時間和金錢成本、加重疫情下企業負擔,在精準把脈糾紛癥結后,通過線上云調解耐心細致與雙方溝通,最終成功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后建材公司按照調解協議一次性付清了全部余款。承辦法官還進行了案后走訪,實地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向企業送達《常見糾紛風險防范手冊》,為企業依法經營、防范風險提供建議。
【典型意義】該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延伸司法職能、有效降低訴訟成本,助力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典型案例。常州為鄉鎮企業蘇南模式的發源地之一,中小微企業眾多,民營經濟發達,市場經濟活躍。但中小微企業法律意識相對薄弱,法律風險防范能力相對不足,締約、履約不規范引發的糾紛較多。本案中,常州經開法院緊扣中小微企業市場活動的商業邏輯,積極倡導誠實守信,弘揚契約精神,加強調判結合,有效降低中小微企業的糾紛解決成本,營造了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同時注重延伸司法職能,定期走訪企業,發放企業常見法律風險防范提示手冊,幫助中小微企業提升規范化水平、防范法律風險。該案入選2021年度常州市政法機關依法支持企業家創新創業服務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優秀案例。
案例8 運用破產和解 助力受疫情影響中小微企業再生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關鍵詞】疫情影響、清算轉和解
【案情簡介】某環境技術公司是一家專業性較強的社會公共服務型企業,其在江蘇省消防協會指導下,牽頭開發了江蘇省餐飲排油煙設施安全服務信息化綜合平臺,實現餐飲行業企業排油煙數據向消防監管部門的實時傳遞。該公司曾系江蘇省消防協會排油煙設施清洗分會會長單位,原本市場前景十分良好。受疫情影響,環境技術公司依托餐飲行業開展的行業信息化建設和專業培訓無法正常進行,經營受挫,資金鏈斷裂。2021年12月,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吳中法院)根據債權人申請,裁定受理環境技術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審理中發現,如非疫情影響,該公司仍有存續價值,但各股東對前景預期不一。在法院積極引導下,各股東最終達成共識,籌措了償債資金并決定繼續經營。吳中法院根據債務人申請裁定受理破產和解,并擬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對和解協議進行表決。2022年初,蘇州突發疫情,為避免疫情再次對該公司產生影響,吳中法院及時組織以非現場表決方式召開會議,和解協議經表決全票通過。此后,吳中法院裁定認可和解協議并終止和解程序,在確認和解協議已履行完畢后,又主動向環境技術公司發放《信用修復證明》,解除信用懲戒措施,消除不良影響。
【典型意義】本案是人民法院運用破產和解程序,助力中小微企業重回市場、良性運行的典型案例。受疫情影響,餐飲、娛樂等行業的中小微企業受沖擊最為明顯,與之相關的一些新興行業也受到較大影響,導致企業家對行業發展前景的預期和信心大大降低,投資愿望不強。有鑒于此,如何在保障相關利益主體合法權利的基礎上,提高企業家預期、提振企業家信心,成為擺在司法審判面前的一道難題。針對暫時陷入經營困境的中小微企業,吳中法院積極運用破產和解程序,有效化解企業債務,保住了市場主體。吳中法院還通過發放《信用修復證明》,為企業后續經營移除“絆腳石”,正向激勵企業守信,鼓勵企業合規經營,以法治化思維助力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典型案例和創新機制新聞發布會上,對本案給予了充分肯定。
案例9 運用破產重整 實現債權最大化清償
(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
【關鍵詞】關聯企業實質合并清算+個案重整
【案情簡介】2018年12月19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銅山法院)裁定受理某鑄業公司破產清算申請。2020年8月至11月,銅山法院先后又裁定受理某建材公司等六家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因六家企業均系鑄業公司控制的關聯企業,企業之間財務、人員等高度混同,經管理人申請,銅山法院裁定對七家公司進行實質合并破產清算。
銅山法院審理中發現,建材公司具備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通過走訪審批機關、業內人士及開展市場調研,了解到該資質具有較高的市場價值,但必須以建材公司主體存續為前提。為充分利用企業資質價值,充分保護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銅山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裁定對建材公司進行重整,引入重整資金2300余萬元,該資金與其他六家企業財產變價款共同作為破產財產用于清償七家企業的負債。2021年12月18日,銅山法院裁定鑄業公司等七家公司破產清算程序終結。
【典型意義】本案是人民法院探索對人格混同企業實施“實質合并清算+個案重整”并行模式,挽救有價值的中小微企業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銅山法院運用該模式,對有價值的企業單獨進行破產重整,使破產財產處置價值比清算價值增加2000余萬元,顯著提高了破產債權清償率。重整結束后,建材公司剝離債務、甩掉包袱、輕裝上陣,創造就業崗位100余個,第一年即實現產值2000余萬元。
案例10 借助破產和解 保留企業經營價值
(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
【關鍵詞】經營價值、破產和解
【案情簡介】某貿易公司是一家經營范圍為焦炭、金屬材料的銷售、裝卸、搬運、倉儲服務的中小微民營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自2019年1月起停止營業,并引發多起訴訟。2020年8月,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梁溪法院)根據債權人申請,裁定受理對貿易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管理人接管后,無法獲取該公司破產清算需要的相關材料,亦查詢不到有價值的財產。當破產一度陷入僵局時,管理人獲悉貿易公司曾持有港口經營許可證,還與上海鐵路局簽訂過《路產專用線租賃合同》。梁溪法院認為,經營許可證和租賃合同雖不具備資產價值,但卻有不小的商業價值,一旦被意向投資人看中,貿易公司便有起死回生的可能,亦有利于維護全體債權人的利益,便立即要求管理人至相關部門進行核實。經查,貿易公司持有的港口經營許可證已過期;與上海鐵路局簽訂的《路產專用線租賃合同》亦已過合同期限,但仍具備續期保留價值的可能。意向投資人鑒于貿易公司仍具備上述可能的經營資質,表示愿意出資。梁溪法院積極引導債權人與投資人進行協商和解,最終,投資人愿意出資用于貿易公司與全體債權人進行破產和解,法院遂裁定認可和解協議,終結破產和解程序。通過破產和解,貿易公司債權清償比例從破產清算狀態下的0%提升至26.71%。
【典型意義】本案是人民法院主動發揮破產和解制度保護功能,有效保留中小微民營企業市場主體資格的典型案例。市場主體是社會生產力的基本載體,是穩就業的“頂梁柱”。在我國眾多類型的市場主體中,中小微企業的風險防范能力明顯低于其他主體,需要予以特別關注和支持。本案中,債務企業雖然陷入困境,但擁有港口經營許可及鐵路專線租用資質,具備一定的營運和市場價值。梁溪法院充分尊重意向投資人與債務企業、債權人友好協商意愿,積極引導推動破產清算程序轉為和解程序,最終促成債務企業與全體債權人達成和解,對中小微企業運用和解程序重獲新生具有借鑒意義。
新華日報·交匯點記者 顧敏
編輯: 胡蘭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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