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400電話簽了合同
辦理40
2022-11-07 11:45:56
聯通400電話業務服務合同協議書范本 文庫
二、4006 號碼的開通 1、乙方保證將在甲方辦理完 400 業務的開通/變更手續后的 7 個工作日內完成 開通或其他業務變更。 2、自開通之日起,乙方開始計收所產生的相關費用。 3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時間:XXXX 時間:XXXX 篇二:400 電話申請合同 400 電話服務合同 甲方:乙方: 合計:元總金額(大寫):仟佰拾元 一.權利義務 1.甲方委托乙方進入 400 電話注冊程序為甲1:400電話辦理流程首先,你需要選擇一個400電話服務商。然后,根據你公司的需要和規模來制定一份服務方案。在制定方案時,你需要考慮到一些因素,包括呼叫量、通話時長、應答率以
400電話辦理流程是怎樣?具體步驟來了|身份證|客服訂閱
3、簽訂合同 400電話辦理的第三步就是簽訂合同了,合同上會寫明上述選擇好的400電話號碼以及套餐類型,還有每月的固定資費。另外,關于400電話公司能夠提供的一一,400電話辦理流程 首先企業選擇號碼,不同的號碼,不同的套餐,收費會不一樣,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心儀的400電話號碼和套餐。企業確定了號碼和套餐以后,3、合同簽訂 如果你想更順利地辦理400電話,你需要與代理簽訂一份合同。但是,合同不能隨意簽訂。在簽署合同時,你還需要理解合同中的每一條。如果您遇到有疑問的400電話辦理與普通電話類似,需要預存話費,不過400電話預存話費都是以年為單位。普通號碼幾千元可以用3中消協:通信公司不能在消費者連不上網時以有數據傳輸搪塞
10月11日,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不公平格式條款點評系列七,邀請中消協律師團律師對消費者反映強烈的通信領域不公平格式條款進行點評。
01.
未向消費者告知服務的真實情況,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
典型條款:甲方(消費者)所辦理的數據業務上下行速率標稱值僅為乙方(通信公司)提供的數據業務上下行速率理論最高值,乙方不能保證在任何情況下均能達到標稱值,甲方對此表示知悉并認可。
點評意見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通信公司作為專業的服務提供商比普通的消費者更加了解業務情況,對于數據業務也有明確的標準,數據速率只要不是“0”就不屬于沒有數據的傳輸,而普通消費者接受服務時有一般人的認知,即如果數據速率達不到基本的使用要求就是無法使用,俗稱“連不上網”。
通信公司應該告知消費者滿足最低要求的速率是一種什么樣的狀況,而不能在消費者感覺無法使用的時候以“有數據傳輸”來搪塞消費者。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02.
經營者事先擬定消費者放棄權利的條款為自己免責
典型條款: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其中,乙方(經營者)所承擔的賠償責任以乙方實際從甲方(消費者)收到的費用為限,不包括甲方未實現的預期利潤或利益、商業信譽的損失、丟失的數據本身及因數據丟失引起的損失、甲方對第三方的責任及其他間接損失。
點評意見
經營者作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本例中經營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權利義務不對等,加重消費者責任,甚至存在排除、剝奪消費者獲得賠償權利的情形。
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事先擬定消費者放棄權利的條款,以此為自己免責,如本例中要求消費者承諾不向經營者索賠未實現的預期利潤或利益、丟失的數據本身及因數據丟失引起的損失等,明顯限制了消費者索賠權利,減輕了經營者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來源: 中國消費者報